所得稅法規定,民眾購買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而支付的利息可作為綜所稅的列舉扣除額。南區國稅局提醒,列報綜合所得稅的「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購買自用住宅者為限,不符自住用途者不可認列。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列入列舉扣除額,原意是要鼓勵民眾購買自用住宅,民眾本人、配偶和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而支付的利息才可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及每年扣除數額30萬元為限。
國稅局舉實例說明,甲君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以其父親依名下房屋向銀行貸款的購屋借款利息,列報一筆29.9萬元的扣除額。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該筆扣除額,雖是源自甲君父親以自用住宅設定抵押權向某銀行貸款而來,但其父親當年是做為擔保自家公司的借款債務,和一般民眾買下自家房屋的貸款用途不同,不符所得稅法規定,國稅局因而不准甲君認列該筆利息。
國稅局認為,就其提供的轉貸資料來看,本件房屋的原始貸款並非是以個人購屋為目的,之後數年孳生的利息支出,並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於是駁回復查申請。
國稅局提醒,欲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民眾,要特別注意適用條件和扣除金額的上限。該筆房屋登記,必須為同一申報戶的民眾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並在課稅年度並於課稅年度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只能以一間房屋提出申請,每年綜所稅扣除數額的上限則為3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民眾若在同年度申報「儲蓄投資」的特別扣除額,在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則是以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淨額30萬元內為限。
(轉yahoo聯合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