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105/02/20應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賣預售屋需申報綜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9)日指出,民眾出售預售屋時,由於房屋還沒建造完成,在法律上視為出售未來該房屋產權登記的權利,屬於預定不動產權利買賣,非不動產的產權移轉,不在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內。因此,應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房屋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相關交易屬於權利移轉,賣方需在該年度將出售預售屋(含土地部分)的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其他必要費用,經計算財產交易損益後,申報綜所稅


舉例來說,甲君在
102年以1,20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1戶預售屋,在建造完工前,以1,500萬元出售給乙君,甲君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該筆出售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國稅局查得該筆資料未申報後,依照預售屋出售價格1,500萬元,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1,2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後,核定甲君102年度漏報財產交易所得290萬元。國稅局除要求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予以處罰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民眾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據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若之前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而未申報者,只要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可免受處罰。


(轉YAHOO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