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105/02/20借女兒外甥女名義炒房 奢侈稅加重罰共795.5萬

新北市古姓單親媽媽用外甥女及女兒名義購兩戶法拍屋,18天轉手賣出賺294萬元,被北區國稅局查獲,追繳奢侈稅並重罰2.5倍共795.5萬元。古女主張風水師指兩屋是「敗退格」又逢買方堅持要買才出售,符合「非自願因素出售」不是炒房,但法院不信,判她敗訴

台北市國稅局經人檢舉查出,
10111月間,古姓女子用曹姓外甥女和女兒名義,向法院買兩戶法拍屋合計1,222萬元,18天後轉手以1,516萬元賣出兩屋,北市國稅局將此資料轉知北區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以古女持有房屋未滿一年就出售,要古女繳
1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227.4萬元,借人頭炒房又逃漏稅加重處罰2.5倍罰金568.5萬元,合計795.9萬元

古女提行政訴訟主張,她和姊姊兩家人租屋同住十餘年,得知法院拍賣某大樓
106樓和116樓房屋,外甥女曹女和女兒商議買下來共住上下樓,兩家互相照應,她只是先借兩人押標金

古女說,購屋後風水師說,兩屋屬於「敗退格」不適合居住,且兩屋都有隔音不佳,社區理管鬆散和飆車族出沒等缺點,剛好碰到她的兩名友人很喜歡這兩間房屋且「買意甚堅」,女兒和外甥女才趁此機會出脫,減少房貸壓力,符合奢侈稅「非自願因素出售」規定,免徵奢侈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曹女在
101104日標到106樓的房屋,同年112日才拿到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但古女卻在1012日就以曹女的代理人身分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同年1119日古女又以女兒的代理人身分與買方簽訂116樓買賣契約,古女在收款人欄簽名蓋章,證明古女用人頭炒房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調查資金流向,兩間法拍屋的押標金都從古女帳戶領出,兩屋售屋款也都匯進古女帳戶,且兩份房屋買賣契約都由古女收款簽名,認定古女借人頭炒房,不但應追繳奢侈稅,亦應重罰,判決古女敗訴。本案可上訴。


(轉YAHOO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