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葉姓市民以他是「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諸梁公」祠堂房地產所有權人,向桃市稅務局申請改用自用住宅稅率被駁回,改提行政訴訟。法官指出祭祀公業是法人非自然人,且葉的戶籍不在祠堂,不符合土地稅法、祭祀業條例規定,判葉敗訴。
葉姓市民提出告訴主張,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祭祀公業法人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因此其權利義務和自然人一樣;其次,該棟建物裡除了祠堂以外從未出租或供營業用,符優惠稅率規定。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則反駁,只有自然人居住的房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祭祀公業是法人,非自然人;土地稅法規定,必須「辦竣戶籍登記」的房屋才能申請自用住宅稅率,葉及葉家人的戶籍都不在該祭祀公業處,不符自用住宅稅率規定。葉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桃園市地方稅務局的處分合理,判決葉敗訴。本案可上訴。
(轉自yahoo民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