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昨(14)日發布解釋令,被政府廢止徵收而發還原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將可從寬計算該土地的持有期間,可回溯至被徵收前原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
賦稅署官員表示,領回廢止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領回後可併計被徵收期間,在計算該土地持有期間上較為有利,如果日後出售土地,持有期間超過二年,即能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表示,政府常因不同需求,向民間徵收取得用地,以滿足開發或興建學校等需求,近期則有地方政府決定不蓋新校舍,因此廢止原來的徵收處分,並將被徵收的土地發還給原所有權人。
不過,民眾領回被政府廢止徵收的土地後,因領回後未滿二年即出售,面臨被課奢侈稅的問題,國稅局因此向賦稅署提報個案,探討這類土地的持有期間應該如何計算。
賦稅署官員說,這類經廢止徵收發還的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僅限於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其實質為土地所有權人取回原有土地,即使日後出售,應無炒作問題。
因此,財政部決定參照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有關銷售因區域徵收領回抵價地的持有期間計算規定,放寬可回溯至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之日起,計算持有期間。
財政部表示,因區段徵收被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選擇放棄領取地價補償,申請改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使用的土地折付的「抵價地」,其持有期計算也能併計其被徵土地的持有期間。
(轉自yahoo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