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頭城鎮公所,27年前報准徵收黃姓地主土地,興建體育場,但土地後來卻改設頭城國中,黃認為用途與原徵地計畫不符,提告請求原價買回土地不成後,另提損害賠償訴訟求償。台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內政部要賠黃姓地主1045萬7733元。
頭城鎮公所1988年6月間,為辦理「頭城都市計畫體育場工程」,徵收黃姓地主31筆土地,由宜蘭縣政府報經台灣省政府核准徵收,這些土地卻在2000年改興建頭城國中所使用,與原徵收計畫不符。
黃姓地主因此申請以原價買回土地,遭縣府及內政部駁回後提告,歷經近8年纏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本案徵地使用目的與原計畫不符,確實違法。
但法院認為,若要拆掉國中另覓地重建,會造成雙重經費浪費,雖判黃敗訴,但認為依大法官534號解釋,地主因公益不能收回土地,其特別犧牲應獲損失補償的見解,認為黃可另提告求償。
黃因此再提訴訟,要求內政部依土地公告地價加4成,賠償他4000多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更一審合議庭認為,扣除黃曾領補償費本息987萬多元後,內政部應再給付1045萬餘元。
(轉自yahoo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