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如僅父母設籍,仍會被課奢侈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奢侈稅雖有排除條款,但必須符合自住、無出租、無營業、遷入戶籍等4項條件,且戶籍登記對象只限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才不用繳納奢侈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部分民眾誤以為只要出售「自用住宅」,就可免課奢侈稅,但必須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房屋,戶籍登記並不包括所有權人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請民眾特別留意。
南區國稅局查核轄區內不動產交易案件時發現,甲君以665萬元出售未滿2年的不動產,卻未辦竣戶籍登記,也未依規定報繳奢侈稅,被國稅局補稅帶罰;甲君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已將母親戶籍遷入,符合自用住宅規定,應可適用奢侈稅排除條款,都被駁回。
國稅局官員表示,常有民眾出售2年內自住房地時,誤信代書或仲介業者建議,以為只要出售房屋有自住事實,或是有直系尊親屬設籍 ,即可免報奢侈稅,卻因為忽略了自己也要在該屋設籍而功虧一匱。
稅官說,依據稅法規定,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條件,只要直系尊親屬、子女、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任一位辦理戶籍登記即可,但奢侈稅的規定不同,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本人設籍,而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1戶房屋,才能豁免。
官員強調,排除課徵奢侈稅的自用住宅,必須符合:名下僅有1屋、自住、無出租且無營業、辦妥戶籍登記等4大要件,缺一不可,出售時不論持有年限長短,都不必擔心負擔10%或15%的奢侈稅。
(轉自YAHOO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