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修訂及研定完成,內政部業於101年10月29日公告,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1年11月8日房仲全聯榮字第101203號函宣導。
二、內政部參據90年7月11日公告之「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內容修定「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並研定「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101年10月29日公告修正內容。另「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自102年5月1日生效,合先敘明。
三、有關「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修正重點為:
(一)有關買賣價款之車位總價部分略作修正(第二條):
車位價款坊間交易習慣,未將土地、建物分別計價,故作文字修正。
(二)新增賣方原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未償債務約定方式之處理。(第四條)
(三)貸款之處理:(第五條)
1.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之處理方式,分為不可歸責於雙方、可歸責於賣方及可歸責於買方三種處理選項,以符合實際交易需求。
2.為考量雙方權益之均衡,實務上,辦理開戶、對保及用印等,多在交付完稅款之前須辦理完成,俾使抵押權設定與移轉登記同時連件申請。另為配合銀行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訂頒撥款委託書範本,分為簽訂撥款委託書及雙方會同領款二種情形由當事人擇一採行。
3.增加產權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之規定。
(四)由於稅費有定期稅費、移轉所需稅費及相關手續費等,為利買賣雙方了解應負擔之費用,爰重新整理分款明列並針對買賣任何一方延誤交屋期間,致增加費用由可歸一方負擔。(第八條)
(五)有關擔保責任包括所有權、他項權利等,而產權係指所有權,權利係指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等,爰將「產權」修正為「權利」。(第十條)
(六)違約之處罰(第十一條)
1.買方或賣方違反約定時,致有解約之事由,其解約時之遲延利息由「法定利率」修正為「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計算。
2.增訂所有權、使用權已移轉給買方,但買方未依約付款等,解除買賣契約時,買方應無條件返還買賣標的物,之但書規定。
3.增訂因買賣糾紛,引起解除契約,就所增加之稅費部分,明定由違約之一方負責,以避免爭議。
(七)未盡事宜之處置(第十五條)
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十五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四、為落實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規範建築開發業者所使用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內政部參據90年7月11日公告之「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研定「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行政院消保會議討論並循法制程序辦理公告,訂於102年5月1日公佈實施。本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計有二十二點,其中應記載事項計有十五點,不得記載事項計有七點,主要內容與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內容同,茲分述主要內容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重點,包括:
1.契約審閱期。(第一點)
2.買賣標的、買賣價款、付款約定。(第二點至第四點)
3.原設定抵押權之處理、貸款處理。(第五點至第七點)
4.所有權移轉、稅費負擔之約定。(第八點至第九點)
5.交屋、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第十點至第十一點)
6.違約之處罰。(第十二點)
7.通知送達及寄送、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
8.附件一「建物現況確認書」、附件二「承受原貸款確認書」、附件三「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附件四「按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
(二)不得記載事項之重點,包括:
1.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
2.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3.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4.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5.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定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
6.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7.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五、有關「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原則係提供給一般大眾有需要之民眾使用或參考,「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乃為新增條文,係規範建築開發業者所提供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內容,應依內政部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擬定,以落實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之規範及減少買賣糾紛並符平等互惠之目標。
六、茲整理重點如上並檢附內政部公告之「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供參(詳附件),敬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考。
檔案下載(附件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doc)
檔案下載(附件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