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第七屆第六次 理監事聯席會 會議紀錄
一、時 間:101年5月25日(星期五) 下午3點30分
二、地 點:緻麗伯爵酒店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中山路6號 電話:05-534-1666)
三、主 席:黃俊欽 理事長 紀錄:許紋槙 秘書
四、出席人員:全體理監事
五、出 席:
理事應出席:27人 實際出席:20人
黃俊欽、丁大海、陳俊明、吳坤仁、沈祐青、林茂禎、楊瑞興、陳宣良、張嘉綸、陳騰玉
蘇祥裕、陳永欽、何兆烈、簡文興、林貴洲、蔡進發、李毓偉、張有希、陳蒞生、蔣政良
請假理事:吳政芳、陳茂盛、張國樑、陳金龍、林弘偉、邱益主、馮石山
監事應出席:9人 實際出席:8人
余武錫、何錦郎、蔡順和、莊詠棋、蘇銘聰、張文龍、鍾換仁、林佳瑢
請假監事:鄧振權。
列席人員: 後補理事:謝宗諺、黃秋結、張銘和、謝孝震。後補監事:黃明惠、連勝雄
營保金主委楊耀龍、本會第三屆理事長簡慶林、南投縣公會理事長吳俊邦
六、主席致詞:略
七、貴賓致詞:略
八、討論題案:
第一案
案由:本會101年度1至3月份財務報表,提請審查案。
說明:本會101年度1至3月份經費收支情形,請參閱附件一。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案由:關於本會常務監事鄧振權因公務繁忙,請辭職務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一、常務監事鄧振權因事繁忙無法繼續參與本會各項會議,依新竹市
公會函文字號(101)竹市房仲字第0039號函辦理請辭本會職務。
二、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
辦法:依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得票數依其順位遞補,由後補監事黃明惠遞補監事職務,任期與第七屆理監事同。
決議: 照案通過
第三案 提案人:副理事長丁大海
案 由:建議本會成立檢舉不法業者委員會。
說 明:全省各地不法業者居多,而五都則無法生存(除台南、高雄外)建議成立取締不法業者之技術委員,交流並爭取向全聯會要求補助經費以保障合法業都得以生存。
辦 法:(一)成立委員會議,選主任委員。
(二)邀請各縣市理事長為當然委員。
(三)各縣支援經費以利支術提昇。
決 議:由縣市公會直接向所轄縣市政府地政處(局)檢舉,若有窒礙難行之處
亦可將非法業者具體事證,轉由本會向所轄縣市相關單位逕行舉發。
(請各縣市公會就非法業者事證,應具查證責任,本會方可受理)
第四案 提案人:理事陳宣良
案由:為勵本會所屬各公會齊力檢舉非法仲介業者,其獎勵辦法請研議案。
說明:(一)為維護本會所屬各仲介業者合法營生權益,「保障合法、檢舉非法」人人有責;惟礙予取締不易及世俗不願得罪人之習性,致非法仲介情況時有所聞,實有嚴加舉發並予重賞獎勵之必要。
(二)由本會作成決議並督促各縣市公會成立權責單位職司檢舉任務,其具績效者予以實質獎勵、表揚,當可達帶頭催化之效,並扼阻非法仲介業者不致再為猖 獗。
辦法:(一)由本會發文予所屬各公會,配合執行下列事項,並將執行情形出複本會。
1.成立檢舉非法仲介業者之權責單位(委員會)。
2.針對當地媒體、網路廣告之非公會會員業者(含個人或公司行號)之相關事證,移請當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法裁罰。
(二)凡不法仲介業者經檢舉或移請主管機關受理獲得裁罰者,其檢舉或移請之公會得檢具相關事證,本會將予頒發每件各為:新台幣 萬元之實質獎金,並公告週知各公會藉資表揚。
(三)由本會建請全聯會參酌上列辦法訂定相關方案擴大舉辦實質獎勵
決 議:依據全聯會獎勵檢舉非法業者之獎勵辦法規定辦理。
九、臨時動議:
十、自由發言:
十一、散 會 ※會後參加本會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