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文 者:全體會員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省不動產(103)字第087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全聯會公文乙份及附件二份
主旨:轉附全國聯合會有關「不動產經紀人員不當利用謄本侵擾所有權人申訴作業流程」之相關訊息。
說明:轉附全國聯合會(文號:房仲全聯雄字第103251號公文) ,有關「不動產經紀人員不當利用謄本侵擾所有權人申訴作業流程」之相關訊息,請敬請各會員公司於103年10月20日(一)前函覆本會以利整合,請 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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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會 址:100台北市北平東路20號7樓
承辦人:劉源隆
電 話:02-23582535
傳 真:02-23582536
受文者:各會員公會
速 別:普通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房仲全聯雄字第103251號
附 件:
主 旨:依據第六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制定「不動產經紀人員不當利用謄本侵擾所有權人申訴作業流程」,敬請各會員公會於103年10月20日(星期一前)函覆不當擾民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名單及受理案件聯絡人,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內政部再次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規定之前,認為仍有部分民眾遭不動產業者逕自拜訪而造成隱私權受損之疑慮,且內政部自101年9月迄今仍未有具體案件經同業公會審議結果移送主管機關查處,而認為本會所制訂之不動產申訴流程有不足及無法落實之處,合先敘明。
二、本全聯會於第六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制定「不動產經紀人員不當利用謄本侵擾所有權人申訴作業流程」,於申訴處理作業及審議應行注意要點中重點有:
1.「各區同業公會處理審議案件應設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其中二分之ㄧ委員應由非經紀業之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擔任。」審議小組原則需三人上。
2.被申訴人如為審議人員之經紀業者,該人員應予迴避。
3.如經查被申訴人一年內未有申請申訴標的之第二類謄本紀錄,該管同業公會不宜直接認定並無不當利用二類謄本侵擾所有權情事,仍應依各項人、事證等情事綜合判斷之。…等。
三、因此,為免內政部再召開二類謄本審議會議遭消費者團體及學者提出不利意見及充分展現自律之精神及成果,敬請各會員公會協助提出「受理不當擾民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原則三人)及「不當擾民各會員公會之聯絡窗口」,俾利順利執行該流程及申訴人之申請。
四、本全聯會將各公會回報之審議結果函復內政部、主管機關並同時公佈於全國聯合會網站上且自即日起2年內將按月將申訴案建之受理情形、審議處理情況製表送內政部參考,屆時敬請各會員公會協助配合。
五、請各會員公會如有受理民眾申訴或主管機關之函送,敬請務必依相關流程辦理。
六、檢附受理不當擾民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及「不當擾民各會員公會之聯絡窗口」表格(詳附表)敬請填寫於103年10月20日(星期一)回覆,非常感謝配合。
正 本:各會員公會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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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公會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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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資 歷 |
不當擾民審議委員會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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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擾民審議委員會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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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擾民審議委員會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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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受理聯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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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附表經紀人員不當擾民處理程序流程說明
作業流程 |
流 程 說 明 |
作業期限 |
受理申訴作業 |
一、申訴案件之受理,原則上以書面為之,無論申訴人係親自來訪或以電話、郵遞、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均須填妥申訴人與不動產經紀業之基本資料(如公司名稱、不動產經紀業人員之姓名、地址、電話)申訴之事由及主要訴求等,並經申訴人簽名或蓋章後,交由或傳真或郵寄至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簡稱全聯會)即可。如資料有不完整者,則應於接獲通知後,由申訴人以書面或傳真補正。 二、全聯會接獲申訴人申訴案件或主管機關函送申訴案件後,錄案後於七工作天內逕行將所提供之資料備齊後移送所在地商業同業公會處理,並副知申訴人及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經通知申訴人逾七工作天仍未補正申訴資料時,全聯會仍應將申訴人現有資料,函送所在地商業同業公會調查,並副知申訴人及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受理後七工作天 |
申訴處理作業及審議應行注意要點 |
一、經全聯會初步審核申訴案件初步資料備齊,則移送所在地商業同業公會審議,所在地商業同業公會專責人員應將案件編號,錄案列管。並函請被申訴人應於七工作天內(逾期以催辦單稽催),提出相關之答辯聲明,所在地商業同業公會應於錄案後十五工作天內審議完畢,並做成紀錄(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檢附理由向全聯會報備),並將調查情形函復全聯會或申訴人。 二、各區同業公會處理審議案件應設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其中二分之ㄧ委員應由非經紀業之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擔任。 三、被申訴人如為審議人員之經紀業者,該人員應予迴避。 四、有關申訴人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定辦理。 五、各區同業公會審議案件時,得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閱被申訴人申請申訴標的之第二類謄本紀錄。 六、如經查被申訴人一年內未有申請申訴標的之第二類謄本紀錄,該管同業公會不宜直接認定並無不當利用二類謄本侵擾所有權情事,仍應依各項人、事證等情事綜合判斷之。 七、對於主管機關之查訪有關申訴案件處理情形,各區同業公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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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案後十五工作天 |
處理結果作業 |
所在地商業同業公會審議處理三工作天內應為以下之處置: 一、經所在地商業同業公會審議處理,非屬經紀人員之責,應函請全聯會將調查結果函覆申訴人及所在地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二、經所在地商業同業公會審議處理,如查屬實,應檢具申訴人提供之證據函請所在地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另應副本復知:全聯會、申訴人。 |
審議完畢後 三工作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