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文 者:全體會員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0日
發文字號:省不動產(103)字第086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全聯會公文乙份
主旨:轉附全國聯合會有關「服務報酬會議」之相關訊息。
說明:轉附全國聯合會,有關「服務報酬會議」之相關訊息,請 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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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服務報酬會議議程
壹、【時 間】:103年10月7日(星期二)下午2:00
貳、【地 點】:本會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0號7樓)
參、【出席人員】:本會六都理事長暨各經紀業總部總經理
肆、【主 席】:林正雄 理事長
伍、【出席人員】:詳簽到簿
陸、【討論事項】:
一、研討議題:有關監察院函囑內政部檢討修正「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1案,內政部為落實監察院糾正意旨並符合自由市場精神,擬推動在現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及監察院要求按成交金額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服務報酬之原則下自行按服務項目及性質之不同,訂定不同之計收標準(附件一),並希本會表示意見,服務報酬係屬重大議題,仍需與本會員公會理事長及各大品牌總部總經理討論以凝聚共識,爰召開本次會議討論。
結 論:
一、103年8月18日由內政部長召開二類謄本協調會中部長明確表示基於尊重市場自由機制原則,有關服務報酬仍在維持上限不得超過6%上限下,由業者與消費者自行議價之開放態度,內政部地政司實不應再以級距式方式要求業者自訂服務報酬。
二、由前司長王銘正司長亦以業者推動1.「提升服務品質及強化品牌信譽」、2.「建立執業標準作業流程及應提供服務項目與消費者應注意事項」、3.「實施不動產仲介業評鑑」三大方向之推動以維持現有服務報酬、內政部實不宜以司長新上任之理由而影響政策之延續一貫性。
三、全體決議希藉由持續推動提升服務品質計劃維持原有之服務報酬計收標準。
四、近日內應拜訪司長對於服務報酬之內政部政策充分溝通及了解內政部之規劃及推動內容真意。
五、如有任何想法請以書面向全聯會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