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第七屆第三次 理監事聯席會會議記錄
一、時 間:100年9月30日(星期五) 下午4時30分
二、地 點:船老大海鮮餐廳 (嘉義市友忠路582號05-2339229)
三、主 席:理事長 黃俊欽
四、出席人員:本會全體理監事
五、出 席:
理事應出席27人 實際出席18人
黃俊欽、丁大海、沈祐青、陳俊明、吳坤仁、陳茂盛、林茂禎、陳宣良、張嘉綸、
陳騰玉、林弘偉、陳永欽、簡文興、林貴洲、李毓偉、張有希、邱益主、蔣政良、
請假理事:吳政芳、楊瑞興、張國樑、陳金龍、蘇祥裕、何兆烈、蔡進發、陳蒞生、
馮石山
監事應出席9人 實際出席7人
余武錫、何錦郎、蔡順和、莊詠棋、蘇銘聰、張文龍、鐘換仁
請假監事:鄧振權、林佳瑢
列席人員:全聯會理事長李同榮、台北市公會理事長黃鵬希、新北市公會理事長方振茂
桃園縣公會理事長徐本清、南投公會理事長吳俊邦、本會榮譽理事長林金雄
本會第三屆理事長簡慶林、法律諮詢顧問 王瀚興、網路資訊顧問 李國興
富旺不動產加盟總部經理 張旭、前營保金專員 王太民、後補理事:黃秋結
張銘和、羅澤遠、後補監事:黃明惠、連勝雄、台東縣公會總幹事 陳美惠。
六、主席致詞:略
七、貴賓致詞:略
八、討論題案:
第一案
案由:本會100年度4至6月份財務報表,提請審查案。
說明:本會100年度4至6月份經費收支情形,請參閱附件1。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案由:關於本會捐(贊)助慈善、公益機構(活動)辦法,提請討論案。
說明:(一)、依據本會100年度工作計劃辦理。
(二)、本會對於社會公益活動一向非常支持,每年都有編列預算
因此,為使本業在社會上受到更多的肯定,所以,更需要
積極參與慈善公益活動,以提升本業社會形象。
辦法:(1).本會今年度公益活動以嘉義市嘉邑行善團開始,做為省公會
的起點,行善團民國六十幾年成立至今,在全省各地建造了
三百多座以上的橋樑,行善功德不勝枚舉。
(2).經費:本會年度編列3萬元,審議通過後,由秘書處擇期另
行通知各理監事自由前往參加捐贈活動。
決議:照案通過,感謝個人捐贈:黃俊欽、林金雄、簡慶林、丁大海
陳俊明、何錦郎、簡文興、黃明惠,本次捐款總額共13萬元。
第三案
案由:本會100年度國內外自強活動,提請討論案。
說明:依據年度工作計畫辦理自強活動。
辦法:國內外自強活動地點、時間、經費如下:
(一)、地點:1.國內:3天2夜(休閒、渡假、泡湯、放鬆,不趕行程)
2.國外:1.日本本島(約5天)2.馬來西亞-棕櫚灣(約5 天)
3.大陸-昆大麗(昆明、大理、麗江)(約8天)
時間:預計100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左右。
經費:25萬元
(二)、經費有限延至明年度辦理 。
決議:明年度再辦理 。
第四案 提案人:台中市公會理事長 陳永欽、台中縣公會理事長林弘偉
彰化縣公會理事長 林貴洲、南投縣公會理事長 吳俊邦
雲林縣公會理事長 李毓偉
案由:全國各縣市理事長暨總幹事聯誼座談會,建請調整,提請討論案。
說明:(一)、目前分為北、中、南三個聯誼會,北部由八個縣市組成,中部
由五個縣市組成,南部由八個縣市組成,各聯誼會大小不均,
建議調整各縣市組成方式以利縣市平衡發展。
(二)、全國各聯誼會成立至今多年,為因應即將縣市合併,建議提早
規劃與安排,以利聯誼會更加健全與平衡。
辦法:(一)、全國目前20縣市若分三區,建議以6~7縣市為一區域較為妥善。
(北部:宜蘭縣、基隆縣、花蓮縣、新北市、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
(中部: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南部:嘉義縣、台南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
(二)、全國共計20縣市若分為四區,分別為北、中、南、東部地區,
各區分別為四~五個縣市組成,可減少交通時程及南北奔波之累。
(北部: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
(中部: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合併後5縣市。
(南部:嘉義縣、台南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合併後4縣市。
(東部:基隆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
(三)、各縣市公會亦可跨縣市擴大参與。
決議:維持目前現況辦理。
八、臨時動議: 提案人:理事 林弘偉
覆議人:副理事長吳坤仁、沈祐青、常務理事林茂禎
案由:請轉全聯會研擬落實不動產經紀人簽章制度
說明:1.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一項第六款買賣契約書,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之明確 規定。
2.實務上公契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並無簽章欄位,僅在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第(8)欄位,聯絡方式有備不動產經紀人姓名及電話欄位,不具簽章意義,亦非土地建物移轉必備條件。(如附件一)
3.現行法令對不動產經紀業規定越來越嚴格,近呼苛求,如奢侈稅,實價登錄制度,將來實價課稅等問題,全部處於挨打局面,「有功無賞,打破要賠」,全部記錄在業者身上,試問農會經營土地仲介業務?法院法拍代標業務(內政部90.12.13台內由地字第9084068函明示須由不動產經紀業),但有那個法院會執行?民間經由不合法中人買賣案件比比皆是,政府主管機關有主動追查?
4.本條例第一條即明示,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市場健全發展,故應建請內政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一項規定,修定土地記規則,全面落實不動產經紀人簽章制度為必要移轉條件。
辦法:1.請在公契上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增列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簽章欄,且為必要條件。
2.若非屬經紀業委任銷售移轉,應由買方附切結書並負法律責任(如一般移轉登記,「法定空地」 「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切結書),以釐清權利義務。(如附件二)
決議:照案通過。
九、自由發言
十、散 會 ※ 會 後 餐 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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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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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件 |
日期 |
年 月 日 時 分 |
收件
者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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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件序別 (非連件 者免填) |
共 件 |
第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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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費 |
元 |
合 計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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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費 |
元 |
收 據 |
字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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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 |
字第 號 |
罰 鍰 |
元 |
核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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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登 記 申 請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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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理 機關 |
縣
市 |
地政事務所
□跨所申請 |
資料管 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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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地政事務所 |
(2)原因發生 日 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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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登記事由(選擇打ˇ一項) |
(4)登記原因(選擇打ˇ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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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第一次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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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權移轉登記 |
□ 買賣 □ 贈與 □ 繼承 □ 分割繼承 □ 拍賣 □ 共有物分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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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登記 |
□ 設定 □ 法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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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塗銷登記 |
□ 清償 □ 拋棄 □ 混同 □ 判決塗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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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
□ 權利價值變更 □ 權利內容等變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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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示變更登記 |
□ 分割 □ 合併 □ 地目變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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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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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 |
詳如 □ 契約書 □ 登記清冊 □ 複丈結果通知書 □ 建物測量成果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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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繳 證件 |
1. 份 |
4. 份 |
7.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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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份 |
5. 份 |
8.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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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份 |
6. 份 |
9.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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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委任 關係 |
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委託 代理。 複代理。 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經核對身分無誤,如有虛偽不實,本代理人(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 |
(8) 聯 絡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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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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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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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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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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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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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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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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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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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申辦 鄉(鎮、市) 地段 小段 地號
等 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該土地建物移轉未經不動產經紀業服務,免付服務費,本人已瞭解該法令不動產
交易權益事項,同意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日後任何與法令上有關之權利義務事宜,概由本人自行負責,恐空口無憑,
特立此書為據。
此致
台中 地政事務所
立切結書人 姓名:
(即買受人)
身份證字號: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