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 有關與內政部座談全聯會所提建議事項說明

緣因「奢侈稅」上路,不動產交易量明顯萎縮,政府不動產買賣稅收銳減,而此政策對本業衝擊頗大。另有關「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不動產仲介服務報酬」、「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作業」等議題均與本業息息相關。經全聯會朱玟諺理事努力之奔走下透過鍾小平議員引薦,由全聯會李同榮理事長於100年8月9日率同台北市公會黃鵬言希 理事長及業者代表多人謁見內政部林常務次長,與林次長、地政司司長及多位上級主管進行座談,針對上述相關議題提出建言

內容概略如下:

一、關於「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之制度立法,不應單獨修訂「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應將相關三法同時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否則不但會產生制度上之漏洞,亦會有針對特定行業之觀感,易引發業者不平之鳴。另外在制度上應採取去識別化分階段分期進行,待稅制健全後始全面實施,以免引發民眾稅賦增加之疑慮。

二、其次關於「不動產仲介服務報酬」之部分,再次表達目前百分之六的規定只是收費之上限,並非仲介業應收取之標準。實際上由於現行一般委託銷售之類型已成為市場之主流,加上品牌眾多,仲介業早已是高度競爭之行業,成交案件得以收足6%者實為少數,也因此仲介從業人員之平均收入據調查顯示竟低於一般服務業之平均水準。故所稱之仲介服務報酬收費太高顯屬於一不存在之議題。

三、另外針對內政部目前進行中之「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作業」,其評選標準有部份要件過於嚴苛,例如要求五年內經紀業不得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等法規或因消費糾紛遭法院判決敗訴之情形,此對於大型連鎖體系之經紀業較為不利。期望承辦單位可思考不同規模之經紀業是否有不同的標準,或是考慮可依據區域甚至以營業據點為單位作為基準進行認證。另外認證所需之費用亦希望可加以調降。

四、最後則是對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修正草案內容之妥適性提出建言。由該條修正草案規範經紀業如受雙方委託應經買方特別同意及明定經紀業就銷售物件之調查義務,內容有諸多不合時宜之處,全聯會先前即已召集會員公司共同研商修正之對應方案,故建議主管機關暫緩修訂「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條文」,並在修訂時應參考業界之意見,俾使修正之內容妥適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