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99年3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40號函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本部旨揭函釋所稱經紀業刊登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註明經紀業名稱,係指經紀業依上開規定,於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所刊登之廣告及銷售內容,尚不包括市招。惟屬加盟經營者,仍應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於市招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