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 (moi.gov.tw)
一、地政士開業執照、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及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之有效期限,於111年5月1日至9月30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延長至111年10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
二、申請換證時,其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應回溯自現有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之翌日起算。
三、請各不動產專業人員配合於期限前完成受訓換證。
(依據內政部111年5月6日台內地字第111026284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