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為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再展延至111年4月1日

【為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再展延至111年4月1日】

一、地政士開業執照、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之有效期限,於110年5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延長至111年4月1日。

二、另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於11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維持延長至111年1月1日。

三、申請換證時,其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應回溯自現有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之翌日起算。

四、請各不動產專業人員配合於期限前完成受訓換證。

(依據內政部110年12月01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148號函及同年7月9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64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