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公告:配合防疫政策,不動產專業人員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延長至111年1月1日

依據內政部110年7月9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641號函辦理

一、地政士開業執照、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及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之有效期限,於11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延長至111年1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

二、申請換證時,其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應回溯自現有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