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的都市土地,仍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桃園民眾詢問,若出售有18個月禁止作建築使用的都市土地,是否須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尚具潛在開發價值,實務上確有短期頻繁買賣情形,為免炒作是類土地,引發該地區未來房價異常上漲,財政部已於12日核釋,這類土地仍應申報奢侈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規定,若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的都市土地,除了重劃中土地外,在民國102年12月12日前已簽訂買賣契約未申報者,只要補繳稅補申報可免罰;出售重劃中土地,依財政部101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500號函規定,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101年6月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轉自yahoo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