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公司董事長歐晉德的住宅大樓爆發違建糾紛,四樓廖姓鄰居狀告七樓頂樓劉姓住戶加蓋違建收租金、加鎖,還增建泳池,劉某否認頂樓有游泳池,增建是他買屋時即存在,一審判劉敗訴,但高等法院認定,劉某的前手和多位住戶簽署「分管契約」,劉某有權使用頂樓,昨改判劉勝訴;可上訴。
劉某昨天說,頂樓絕無上鎖妨礙逃生,前任徐姓屋主和住戶訂的分管契約記載清楚,他有權使用頂樓平台,出租也非不當得利,如果分管契約無效,那全國的房屋市場不就大亂,豈不變成有告就贏!記者昨走訪廖姓住戶,住處無人回應。
這棟位於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的電梯大樓係七十三年興建,劉姓住戶於九十二年六月購入大樓的七樓。四樓住戶指控,頂樓空間應為全體住戶所有,但劉某將頂樓逃生通道反鎖,加蓋違建出租,並用特厚鋼筋混凝土槽加蓋游泳池,經過九二一和三三一地震後,四樓陽台逢雨必漏水,訴請將頂樓恢復原狀,另以劉某收租不當得利,求償八十五萬多元。
訂分管契約 有權使用頂樓
台北地院認定頂樓平台所有權歸全體住戶所有,判廖某勝訴,廖家並獲賠七萬餘元,劉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合議庭審理時,劉拿出赴美取得前任徐姓屋主的「分管契約」,主張廿多年前屋主和建商、歐晉德、其他原始住戶訂有分管契約,契約書約定除公設外,頂樓歸七樓住戶保管和使用,當時無同棟大樓住戶反對,他有權使用頂樓平台。
法官傳訊歐晉德太太黃美基,她證稱,記得第一任屋主時,頂樓就增建了,當時住戶們要求留通道,及保留頂樓鑰匙。
合議庭認定,徐姓屋主和住戶簽訂的分管契約,早在八十四年公寓大樓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因法律不溯及既往,不受頂樓不得專用的限制,依此改判劉勝訴,不必拆除地上物、增建物或賠償。
(轉自yahoo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