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1000302出借人頭有刑責,人頭炒房 加罰三倍成交價

國內有投資客嗆財政部課不到炒房奢侈稅後,昨天財稅官員指出,在奢侈稅草案中已祭出重罰,若投資客被查獲利用人頭炒房規避奢侈稅,將最高加罰成交價三倍;至於不肖人頭,因協助他人逃漏稅,則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處以刑責。

財稅官員表示,既然快馬加鞭訂出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就是希望可遏止當下投機炒房歪風,所以無論何時購屋,在立法後賣出持有未滿二年的非自用房地產,就要加徵一○%至一五%打房奢侈稅。

舉例來言,若投資客在去年八月買房,但在今年七月立院通過奢侈稅立法後同月將房子以五千萬元價格出售,要加課十五%、七五○萬元奢侈稅。這位投資客如果是假借人頭買賣房屋被查獲,除了要補稅七五○萬元外,還要加罰三倍,連補帶罰高達三千萬元,恐怕投資將會血本無歸。

財稅官員指出,原則上,奢侈稅是不溯及既往,但是奢侈稅打房是針對銷售行為,因此,奢侈稅法三讀通過後,凡持有房地產在兩年內賣出者,即使買房是在修法前,仍應屬於課徵奢侈稅範圍。

外界關切奢侈稅打房,可能有漏洞,難以執行,財稅官員認為,一般房屋移轉辦登記,都要附上繳稅證明,因此不易逃漏稅。同時,在兩年內頻繁買賣的案件並不多,若投資客不誠實申報交易實價,可依周邊行情、房貸等金流資料來比對,若發現購屋者的年齡、財力可疑,就會調查是否為人頭戶。

針對「先買後賣」換屋族,財稅官員指出,草案中訂有「排除條款」,如果民眾購買新宅後,舊宅持有未滿兩年,一年限一次機會可用換屋為理由出售舊宅,不必加課奢侈稅,但舊宅必須在一年內賣出。

至於若購買三千萬元以上的汽車、飛機或每單位五十萬元以上的珊瑚、象牙等奢侈品,或繳交五十萬元以上的俱樂部入會費等,要按進口完稅或售價加徵十%奢侈稅,若被查獲逃漏稅,要加罰一至五倍。

財政部統計,全國土地與房屋買賣(不論預售屋或中古屋)交易總件數達四、五十萬件,其中,一年內買賣交易達二萬件、兩年內買賣交易達六萬件,也就是說,被列為兩年內買賣交易計八萬件,若課徵奢侈稅達約一三○億元。

(轉自yahoo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