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10002101年賣逾6屋 遭追稅1.5億

據了解,在民國97年與98年,台北市共有60多人,在1年內出售6戶以上房子,被台北市國稅局補徵營業稅和處罰鍰1.5億元。

 

依照財政部在95年發布的解釋令,自97年1月1日起,個人銷售房屋有營利形態,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的營利行為,要登記營業人,課徵營業稅。國稅局鎖定在1年內出售6戶房子以上為查核對象。

 

稅官表示,如果是因為債務人拿房子抵押,最後倒帳,債權人手中太多房子,集中出售,在1年內出售6戶以上,國稅局會認為情有可原,不會開單補稅。

 

全國各地,以台北市的案件最少,但交易規模、補稅與罰鍰金額都最高。國稅局盡量蒐集市價行情,做為補稅基礎,例如,要求買受人提供契約、附近行情,並不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為補稅基礎。

 

據了解,97年度,台北市在1年內出售6戶以上房子者有40多人,台北市國稅局補徵營業稅約2,000萬元,並處以5,800萬罰鍰,營業額接近4億元。

 

98年度,查獲出售6戶以上的案件量減少,只有20多人,但是單件的金額擴大,營業額3.5億,補稅1,700多萬,罰鍰5,000多萬元。

 

97年和98年共補徵營業稅和罰鍰1.5億元,這項成績雖然不如對「在1年內」出售豪宅預售屋的補徵所得稅2億多元,但也可挹注國庫收入。

 

但如果以97年和98年的2年營業額合計7.4億元,除以60多人,再除以每人6戶,則平均每戶的市價才200多萬,台北市的房子可能這麼便宜嗎?稅官回應表示,因為停車位也有房屋稅籍,所以出售「6戶」的定義也包括出售停車位在內,例如,1年內賣3個車位和3間房子,就超過6個房屋稅籍,就會被選案查核。由於停車位價格比較低,所以拉低「每戶」的平均單價。

(轉自yahoo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