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房屋無償出借給他人,須符合以下條件才不會被課徵租賃所得:
一、借住的人只能作自用住宅,萬一借住人拿借住的房屋作營利事業的營業場所,或作為醫師、律師等執行業務者的業務場所。
二、雙方要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三、訂定無償借用契約後,要有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到法院辦理公證。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如果房屋是無償借給直系親屬居住或無償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立獨資商號或個人執行業務場所,依規定是可以免提示無償借用證明,也不會被設算租賃所得。
(轉自yahoo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