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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修正)


主旨:檢送內政部修正之「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 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敬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房仲全聯字第98091號


說明:
一、依據  內政部98年7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8365號函轉知。
二、「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業經內政部98年7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836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三、修正條文主要增列第八條:「經紀業因減少經紀人或裁撤營業處所,致已繳存之營業保證金高於第三條規定數額,其已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經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日起滿二年後二年內,且無受害人請求代為賠償案件者,得檢具申請書請求退還溢繳之營業保證金。」
四、經紀業若符合前項條文規定請求退還溢繳之營業保證金,請逕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索取相關書表格式,聯絡電話 02-23278255。

不動產營保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