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含冤判自殺,就不能算是凶宅嗎?台北市一名婦人因為罹癌久病厭世,於是就從租屋處一躍而下,造成屋主想轉手賣房,只能不斷降價,氣得向這家人求償,但法官最後認定,這名婦人不是一般兇殺死亡,不算含冤而死因此判這名屋主敗訴,到底如何才算凶宅,引發了不少爭議。
去年二月,一名婦人在這棟大樓跳樓輕生,後來屋主房子賣不出去,氣的提告,但法官卻認定婦人沒有含冤跳樓,因此不算凶宅。地處台北市信義區的一處豪宅,附近緊鄰101與夜市,市值每坪就要價130萬,藝人天心及SHE的HEBE跟ELLA都曾經是住戶。有一位徐姓屋主將他13樓的房子租給李姓男子,沒想到去年2月李媽媽久病厭世跳樓,這間23評的房屋市價大約2990萬,但買主得知有人跳樓,把成交價砍到2225萬。屋主氣得向李姓男子提告求償,但法官卻認定跳樓是自願,沒有冤屈,不算凶宅,因此敗訴。前住戶周小姐:「當然是不合理啊,因為它確實是凶宅啊,她即使是跳到中庭但是她是從樓上跳下去的,那樓上那邊本來就是兇宅啊。」
連曾經住這邊的住戶,都不知道有發生過命案,再加上法官認定死亡處是在公共設施的中庭,不算在房屋內,因此不算凶宅。律師葉恕宏:「當事人她是因為乳癌末期,所以她導致跳樓自殺,(法官)這樣的一個自殺案件,就認為她沒有所謂的一個冤屈。」房仲業者郎美囡:「事發地事自己家裡陽台的話,那這個部分,我們也一樣認定它還是凶宅的部分。」兩邊各有說法,事實上凶宅的定義,在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因此過去一名大學生在租屋處燒炭自殺,就算是自願死,法院也認定是凶宅。但在買賣契約裡,只要是非自然死亡,都要盡到告知買家義務,畢竟凶宅難認定,這種有人自殺卻不算凶宅的判決,也難怪會惹來爭議。
(轉自yahoo 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