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研擬修正「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將目前仲介收取服務報酬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改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方式。
內政部地政司長蕭輔導今天表示,目前草案已進入預告修正階段,待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後公布施行。
內政部於民國89年公告「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以來,許多仲介已形成按成交價金向賣方收取4%、買方收取1%至2%服務費的不成文行規。
業者收取服務報酬時,往往未考量不同地區房價差異、不同時期房價漲跌幅的差別,導致在房價高漲地區,服務成本並未驟增的情況下,業者仍收取5%至6%的服務費,有民眾認為不合理。
經多次開會研商,內政部擬修改「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方式。
內政部預告修正的草案規定,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在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
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逾2000萬元至6000萬元部分,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5%。
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逾6000萬元,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4%。
至於租賃案件,草案規定,向出租人或承租人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1個半月的租金。
蕭輔導表示,監察院認為現行仲介服務費收取方式不合理,主張應採累退式,內政部經邀仲介業等團體開會研商後,取得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方式的共識
(轉自yahoo中央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