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向個人承租土地興建房屋,租約到期後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出租人時,應該視同銷售房屋,按移轉日的房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而出租人也應將租金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上述所稱的房屋時價,是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的市場價格,可由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不動產鑑價資料等擇一認定。舉例而言,甲公司向地主A君承租土地,並以甲公司名義自費興建房屋,雙方約定租賃期滿,該房屋歸A君所有,租賃期間甲公司無償使用該土地及房屋。
不過,台北市國稅局發現,甲公司於租期屆滿時,僅依該年度房屋評定現值,開立租賃土地所得免扣繳憑單470萬元,而未按房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除核課營業稅外,並依漏報加處罰鍰。
官員提醒,當租期屆滿,甲公司依約將房屋移轉給A君時,租賃關係消滅,該房屋就應視同銷售行為。不僅甲公司應於所有權移轉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對於出租人A君而言,在甲公司交付房屋年度,也應將租賃收入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轉自yahoo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