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102/07/20非炒房 持有期間從寬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19)日表示,不動產在夫妻間二度轉贈後出售,牽涉持有期間如何認定的問題,財政部決議從寬認定,可將房屋所有權人轉贈前、受贈後總計的持有期間一併計算,來判定是否須課徵奢侈稅。

 

坊間常見夫妻以相互贈與不動產的方式,將每人1生1次按10%低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擴大成為1戶1生2次的低稅機會,不過這樣的節稅手法,在奢侈稅開徵後卻面臨限制。

 

不過,另有一種情形是,北區國稅局最近接獲王姓夫妻的詢問,王先生在多年前將持有的老房子贈與登記給太太,1年前再由太太名下贈與登記還給先生,由於夫妻決定和兒子同住,而將住了30年的房子出售,因受贈人出售時的持有期間未逾2年,擔心要依10%稅率繳交奢侈稅。

 

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表示,特銷稅(奢侈稅)條例第3條第3項明訂,房子持有期間的計算,是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為止,以王姓夫妻出售房產的情況看來,由於跟炒房無關,因此依據財政部解釋令,准將原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之持有期間一併計算。

 

她舉例,王先生在民國71年買入房產,持有14年之後,在85年間將房產贈與給妻子,1年前,王太太因為要申請補助,又將房產回贈給王先生,王先生則在今年將房產出售,則王先生持有該房產的期間,應該是14年加上後來所持有的1年,總計為15年,因此,依法不須課徵奢侈稅。

 

李慶華強調,奢侈稅的立法目的,是為抑制房市短期投機炒作,以健全房市、維護居住正義,而不是以增加稅收為主,考量到民眾出售房產並非炒作行為,財政部也發佈相關解釋令,將其排除在課稅範圍之外。

 

北區國稅局提醒,依據特銷稅規定,民眾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自住房屋,必須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房產期間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才能免課奢侈稅。

 

(轉自yahoo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