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人呆才作保!」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和消費性放款時,將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以保障弱勢消費者權益,並避免民眾為人作保,卻反而「公親變事主」,成為銀行的討債對象。
提案立委賴士葆表示,其實法律上根本沒有所謂的「連帶保證人」,這是銀行實務運作而來的用語,「連帶保證人即共同債務人」;他說,通常銀行就算已取得足額擔保,還是會在契約中「玩文字遊戲」,利用一些遊走法律邊緣的條文,要求借款人須提供連帶保證人,或要求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明顯罔顧現行法令精神。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昨受邀進行《銀行法》修法報告時也認為,連帶保證人明明不是債務人,但卻常因債務人「跑路」或查無財產,而成為銀行追討對象,須背負龐大債款,相當不合理,他贊成修法改善。
三商銀高層則認為,此法通過對銀行沒影響,但對消費者來說,卻是「一體兩面」,雖讓幫人作保的民眾,免遭銀行討債,但恐怕會讓債信條件不佳的人,陷入借不到錢的窘境。
根據財委會初審通過版本,明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例如:購屋貸款、房屋修繕貸款、汽車貸款等,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但銀行仍可徵提「一般保證人」;當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包括連帶保證人。此外,以往在締約時,特別約定主債務人延期清償,且不需經保證人同意,將導致保證人「永無翻身之日」。因此,草案中新增,因自用住宅及消費性而徵提的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超過十五年。
也有銀行業者說,修法後,銀行為了保障債權,未來授信可能會降低成數、提高利率因應。甚至若保證人年限不得超過十五年,則未來貸款年限也可能被限縮到十五年。
大型行庫高層更直言:「立委管太多」,借款人信用不足,只好找保證人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修法通過後,銀行追討債權時,將可先對一般保證人進行財產假扣押,保人還是逃不掉,只是多一道程序而已。
(轉自yahoo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