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100/09/13卡奴拮据,房貸還款可延6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3年,發現不少爭議。司法院研擬修正版本提出「自用住宅特別條款」,卡債族若在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間碰到還款困難時,可再給予延長6年,協助卡奴清償卡債並保住自宅。


現行消債條例第54條規定「債務人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卡債族可依據這條款與債權銀行協議後,一方面保住自己的窩,並清償房貸與卡債。


不過,消債條例施行來,有卡債族聲稱因負擔房貸,無力按更生方案履行卡債清償;也有法院以債務人不應用必須償還自宅貸款為由,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的可能,駁回債務人的更生聲請等情事頻頻發生。


立委陳節如因此提案,建議增訂第54條之1,放寬對自宅特別條款規定,在「原約定最終清償期向後加計6年內」,予以債務人更長清償時間。


司法院在8月22日公布消債條例修正草案,同意將陳節如建議納入增訂的第54條之1的條文中,而且適用範圍更寬、條文的款項內容也更為明確。


司法院的修正版本不僅保留陳節如版本所提第54條之1的第1項第1及第2款原意,還更進一步增訂第3至第5款,使得債務人在自宅與卡債的履約期間都放寬,也保障債權銀行在延長期間仍有利息收入的利益,以創造雙贏。


修正草案第54條之1第1項第3款「自用住宅借款債務原約定最後清償期之殘餘期間較更生方案所定最終清償期為短者,得延長至該最終清償期。」第4款為「債務人依前二項期限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時,得再延長其履行期限至6年。」


這款規定泛指將依自宅條款約定的最後清償期,以及更生方案的最終清償期,兩者碰到重大困難時,都得向法院聲請再延長其履行期限至6年。但何謂「重大困難」,司法院新修正草案並未釐清。


第5款為「依前項延長期限者,應就未清償本金,依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轉自yahoo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