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收到奢侈稅爭議案例。一對持有兩戶房屋的夫妻今年初本想先贈與再賣屋,節省土地增值稅,沒想到奢侈稅6月上路,房屋若在受贈2年內轉賣,財政部認為,要課奢侈稅。
這起案例是王姓民眾在民國77年以妻名義購買新北市中和區的房屋(舊屋),又在去年底以自己名義買台北市中正區的房屋(新屋),王姓夫婦想賣老屋減輕新屋的資金壓力。
由於王妻已用過一生一次的10%優惠土地增值稅,如果賣持有22年的老屋,必須適用20%以上的土增稅,因此在今年2月將老屋贈與丈夫,讓還有一生一次額度的王姓民眾賣老屋,節省土增稅。
未料贈與完成後,奢侈稅立法,王姓民眾因持有兩戶房屋,在6月以後賣持有時間在兩年內的房子,省了土增稅,卻會被課奢侈稅,反而被套牢。但王姓民眾認為,事實上老屋持有超過22年,不應列為課稅對象。
不過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奢侈稅對房屋持有期間的認定是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夫妻贈與也是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如果所有權人、配偶和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只有一間房屋及坐落土地,辦理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營業,則什麼時候出售都不課奢侈稅。
官員表示,如果王姓民眾不想被課奢侈稅,又想享有優惠土增稅,只能等兩年再賣房子。
(轉自yahoo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