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初定擬訂「自住房屋」定義,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房屋以三戶為限,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且無出租或營業使用,可適用一.二%房屋稅;第四戶以上就要改課一.五%至三.六%的房屋稅,估計約三十萬戶受影響。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四月下旬初審通過「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將非自住房屋稅率由一.二%至二%提高為一.五%至三.六%,自住或公益出租房屋則維持一.二%,並要求財政部訂定「自住」的定義。
財政部長張盛和昨在財委會表示,已提出「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草案,原則上本人及配偶持有、供直系親屬使用的房屋,可視為自住房屋,夫妻分開住也可以,但加起來以三戶為限,且無出租、無營業使用,已成年子女自己買房則另計。
張盛和指出,二○一三年個人持有房屋超過七四六萬戶,三戶以上有六十八.二萬戶,四戶以上僅二十七.八萬戶,加上部分出租使用或無自住事實的房屋,估計全國約三十萬戶受影響,不到五%。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質疑,大部分民眾不會有三戶房屋,限三戶太寬鬆了,會被質疑放水。民進黨立委薛凌則問張盛和:「你有幾戶房屋?」張說:「三戶。」薛質疑:「這是不是張盛和條款?」張強調:「我的房子因為房屋現值低於十萬,本來就不用課房屋稅,絕對沒有考慮自己。」
「公益出租」定義,指持有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的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轉自yahoo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