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103/04/05法院:仍須繳奢侈稅

張太太獲老公贈與一處房地後,不到2年以1,100萬元出售,因未申報奢侈稅,被台北國稅局按售價15%課徵奢侈稅165萬元,李婦主張因家中增了兩名成員,所以售屋換大屋但仍是只有1戶,不應被課奢侈稅,但法院判她敗訴。

 

民國99年10月間,張太太獲其夫贈與北市一戶房地給她。100年8月間,她將該房地以1,100萬元賣出。國稅局隨後查獲,李婦既未依規定申報也未繳奢侈稅,於是對她課取165萬元稅款。

 

張婦打起行政官司時主張,因家中增加兩成員空間不足,所以夫妻倆決定換屋;而其夫持有新北市淡水區一處房地,持分為五分之一,無法成為「一戶」,因此張婦所持有的房地才是夫妻倆僅有的一戶可住之地。

 

張婦說,她賣屋是為換屋,不是房地炒作,國稅局對她課徵奢侈稅違反奢侈稅條例的立法目的,且自行擴大解釋「一戶」的意義。

 

奢侈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亦即家戶只有持有一戶房地,不課奢侈稅。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張婦其夫所持新北市某處五分之一的持分,房屋有112坪、土地有224坪,出租給3家公司,月租19萬9,785元,既不是面積狹小,也非價值低微。

 

張婦在張某贈與她北市那處房地後不到1年,就轉賣給陳姓購屋者,成交後兩個月就向某建設公司買下新北市某大樓8樓房地居住,可見張姓夫妻並不是只有「一戶」房地,況且張婦對奢侈稅有關一戶的定義也有誤會。至於夫妻互贈房地按土地稅法規定,免課土增稅,但這與課徵奢侈稅是兩回事。

 

(轉自YAHOO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