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土地徵收補償」由過去「依公告現值加成」改為「按照市價補償」;徵收程序也更為完備,「需用土地人」除了必須說明「公益性理由」之外,也必須提出「被徵收人」的安置計畫。
去年苗栗大埔科學園區及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徵收案,引發社會各界對於土地徵收條例的關注與檢討。16號的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土地徵收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被徵收的土地原以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改由按市價給予徵收補償:明定需用土地人在申請徵收前必須就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評估其興辦事業之公益性;為了強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迅速給予補償的責任,新增「徵收無效」的制度設計,規定地方政府在三個月內若未將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者,應屬徵收失效;增訂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以加強被徵收所有權人生存權及工作權之保障;以及修正已領取現金補償者可再申請改為領抵價地的規定等。
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未來徵收土地在程序上將更為完備,讓未來的土地徵收更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
(轉自yahoo中廣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