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台北市砸下一千多萬、買了一戶四樓公寓,原本打算在頂樓加蓋後出租,卻被鄰居檢舉侵占頂樓,最後頂樓加蓋被拆,房屋又無法脫手。男子不滿交易前原屋主沒有說明清楚,因此提告求償。最高法院認為,賣方應該負擔房價損失部分,判賠184萬多元確定。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民國100年2月間,游姓男子以一千六百萬在台北市中山區買下某公寓四樓包含頂樓。游姓男子原本想把頂樓加蓋後再出租,但房屋成交後,鄰居卻質疑他占用頂樓,還掛上「本棟5樓有產權糾紛,購屋請三思」的布條抗議。最後,游姓男子的頂樓加蓋被拆了,房子也轉賣不出去,他不滿原屋主買賣時沒有告知鄰居對頂樓產權有意見,加上房子漏水修繕花了不少錢,所以向原屋主求償三百九十多萬元。
高院認為,原屋主雖然沒有刻意隱瞞頂樓不是四樓專用,但應該主動告知,如今頂樓加蓋被拆,原屋主必須為所賣房子少掉頂樓加蓋部分負擔賠償責任,加上房子長年漏水增加修繕費用,房屋利用價值也確實因此減損,所以判決原屋主須賠償游姓男子一百八十四萬多元,全案上訴三審,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轉自yahoo中廣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