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101/11/13自宅不符地價稅 需申報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一般用地稅率是千分之十至五十五,二者相差至少四倍,因自用住宅用地是優惠稅率,除須符合要件外,還必須在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即九月二十二日)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如有適用原因事實消滅,也要向稅捐處申報,以免遭補稅。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有五項要件,分別為:一、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二、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三、地上房屋沒有出租、營業。

 

四、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以一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平方公尺。

 

符合上述要件之土地,經申請核准後,如因戶籍遷出、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情事發生,應於事實發生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稅捐分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未申報,除補徵應納稅款外,如金額每年二萬五千元以上者,還會另處短徵稅額三倍以下罰鍰。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因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條件及辦理程序較複雜,為維護民眾權益,該處提供自用住宅自我檢視流程圖,並放置於各分處所屬櫃台供取閱,民眾於接獲一○一年地價稅繳款書時,可依該流程圖檢視今年地價稅課徵情形,如對稅額有疑問,請撥打繳款書上所載電話查詢。

 

(轉自yahoo台灣新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