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101/09/05房地買賣完成後解約 不必課奢侈稅

房屋買賣完成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都同意解除契約,要不要課徵奢侈稅?財政部八月底發布解釋令,認為這與一般銷售行為不同,不必課奢侈稅;房子回歸賣方後,持有時間得重新計算,解釋令發布前已取回房子的案件,則從寬認定可將兩段持有時間合併計算。

 

俗稱「奢侈稅」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去年六月一號起實施,對於持有未滿兩年內的非自用房地交易課徵10%到15%奢侈稅。

 

有民眾向國稅局詢問,買賣雙方在完成房子移轉登記後都同意解除契約,要不要課奢侈稅?財政部在國稅局報請解釋後在8月31號發布解釋令。官員表示,依據最新解釋,除了像是海砂屋、瑕疪擔保等法定解除契約之外,只要是單純的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因有別於一般房屋買賣,不必課特銷稅。有關持有時間計算,由於賣方是因另一契約行為再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因此,持有時間必須從取回的移轉登記日起重新計算,至於解釋令發布前,已解除契約,取回房子的案件,則從寬認定,未來若要再次出售,兩次出售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

 

(轉自yahoo中廣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