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103/03/05財部: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

奢侈稅法規合理化又添一樁。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對於企業因合併或分割取得的不動產,將可合併計算持有期間;官員表示,擁有眾多不動產的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可望因適用新令而受惠。

 

奢侈稅上路至今超過兩年,財政部雖針對非炒作情況排除課稅,但是企業合併或分割後不動產移轉的情況,即使企業並非刻意炒作房地產,過去因法條未明訂,產生課稅上的疑義,若在持有兩年內出售房產,同樣會被課奢侈稅,增加企業稅負,因此納入檢討。

 

財政部表示,在政府鼓勵企業併購以提升經營綜效下,企業合併或分割後的不動產移轉,在法律上屬於合法行為,這類移轉情況因未涉及買賣和炒作房地產,因此在計算不動產的持有期間上予以放寬,可回溯被併購公司取得不動產的首日來計算。

 

官員說,當企業按照企併法規定,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並將不動產移轉登記至新公司,按照奢侈稅的課稅規定,計算不動產持有期間的方式,是自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但新令發布後,將可併計消滅或被分割公司持有不動產的持有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