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宣導圖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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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

一、不動產經紀業。

二、租賃住宅服務業。

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四、地政士事務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在申請開業/登記時,應辦理計畫及處理方法備查,此外還要注意社會輿情及實際執行情形等,規劃改善並檢討計畫,另舉凡公司名稱、所在地、負責人、組織型態、經營型態、連絡窗口變更均應申請修正備查。 

為落實安維計畫之執行,除經紀業應定期辦理內部自主稽核外,縣市政府也會不定期辦理外部稽核作業,以確保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