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堵高所得者捐地節稅漏洞,財政部提出所得稅法17條之4修正草案,昨(3)日獲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針對非現金捐贈明訂法源依據,將有助遏止假捐地真逃稅的歪風,可望保障國庫每年4、500億元的稅收。
依據所得稅法修正草案,針對非現金捐贈抵稅項目,無法拿出購入憑證,或是受贈無法取得成本時,抵稅額度的計算及認定標準,將授權財政部核定,而土地捐贈方面,仍依公告現值的16%來認列捐贈扣除額。
張盛和表示,在民國92年以前,高所得者低價購入公設保留地捐贈給政府機關,再以高於實際取得成本的公告土地現值,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最高峰時綜所稅稅基1年流失513億元,有違租稅公平,將確立法源有助於遏止不當避稅的歪風。
對於高所得者捐地節稅的避稅漏洞,財政部早有所悉,自民國92年起陸續發佈解釋令,要求均依公告土地現值的16%來認列扣除額,但是大法官解釋第705號指出,認定16%比率並無法律法源依據,因此宣告財部違憲,要求明訂法源依據。
財政部官員表示,這次修法重點在於,針對非現金捐贈抵稅的扣除額認列標準,一般依實際取得成本計算,若納稅義務人無法拿出交易憑證,或證明由受贈繼承而來或所捐贈財產價值會隨時間波動等情況,財政部有權每年核定、公告扣除額認列標準。
另外,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項目,原則仍然將按照公告現值的16%來認列抵稅扣除額,但如果特殊情形土地,同意國稅局可專案報財政部核定,不受到16%上限限制。在立法前尚未核定課稅的案件,也明申適用新法,以避免空窗期效應。
(轉自yahoo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