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102/03/27奢侈稅 須依全部售價申報

高雄國稅局昨(26)日表示,同一層樓中,一戶房屋如部分供自住、部分供營業使用,仍須按出售房地的全部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無法依營業用面積的比率來申報。

 

高雄國稅局局長吳英世指出,民眾在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地時,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第1款規定,必須符合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而且持有期間之內,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才能排除在特銷稅的課稅範圍之外。

 

高雄國稅局近期在查核轄區內申報特銷稅案件時,發現有民眾出售大樓用地時,由於營業用面積僅占全戶的六分之一,其餘六分之五都是住家使用,因此,民眾在申報特銷稅時,只繳了六分之一,遭國稅局要求補稅。

 

吳英世說,這位民眾出售房屋的情況,並不符合「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的規定,因此依法必須以房地全部銷售價格,按10%的稅率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表示,開徵即將滿2年的特銷稅,針對出售短期持有的不動產,排除課稅的自用住宅,必須符合:名下僅有1屋、自住、無出租且無營業、辦妥戶籍登記等4大要件,缺一不可,出售時不論持有年限長短,都不必擔心負擔10%或15%的奢侈稅。

 

不過,國稅局官員指出,常有民眾在出售2年內自住房地時,誤信代書或仲介業者的建議,以為只要出售的房屋有自住事實,或是有直系尊親屬設籍,即可免報奢侈稅,卻因為忽略本人要在該屋設籍而功虧一匱。

 

官員提醒,代書、仲介業者的建議,其實是依據自用住宅的地價稅而來;稅法規定,地價稅的課徵方式,只要直系尊親屬、子女、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其中任何一位辦理戶籍登記即可,但是特銷稅的規定並不相同,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本人設籍才能夠排除在課稅範圍之外。

 

(轉自yahoo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