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姓男子兩年前以二百四十五萬元,在桃園縣平鎮市購屋,沒想到入住後諸事不順,經追查後赫然發現,該屋曾發生住戶跳樓事件,他因此要求賣方退還價金。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方男因買到凶宅,可還屋後要求退款,判他勝訴確定。
方男表示,兩年前他透過仲介公司向蔡女買平鎮市的房屋,由於買賣說明書上勾註「沒有非自然身故的情事」,他因此付清價金二百五十萬元,完成交屋事宜。
但去年二月方男搬進去住後,不久,妻子就流產,小孩在家中也異常地哭鬧,家人健康頻生狀況。他直覺房子「有問題」,經多方查證,確認該屋在八十七年七月曾發生過跳樓自殺事件,屬於凶宅,因而要求解除買賣契約。
蔡女辯稱,該屋是向法院標購的法拍屋,當初拍賣公告上也沒有「非自然身故」的記載,自己也不知道該屋是凶宅,沒有惡意欺瞞買方,不希望解除買賣契約,只願意減少價金,與方男和解。 最高法院審理後,依警方提供的資料佐證,判定該屋為凶宅;合議庭認為,依房屋交易市場的交易觀念,買方如果知道房屋是凶宅,多因心生畏懼而無意購買,賣方隱瞞重要資訊,屬於交易重大瑕疵,廿五日判決蔡女敗訴,全案定讞。
(轉自yahoo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