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昨(13)日表示,建商興建房屋銷售,應注意於銷售房屋收取價款時,依規定在移轉所有權後3個月內開立統一發票,並核實申報營業稅,以免被國稅局查獲,將面臨補稅及重罰命運。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不論是以個人名義建屋出售或組織公司建屋銷售,都要辦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而建築業開立統一發票的時限,最遲應於移轉建物所有權3個月內開立。
周賢洋說,不動產是以登記為要件,如按買賣約定全數支付現金,即使客戶尚有尾款未付清,也必須在辦妥所有權登記時開立統一發票,但如果買方約定尾款以銀行借款抵繳,建商可以在取得銀行借款之日起3天內開立。
如果買主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借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最晚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的統一發票。
國稅局舉例指出,甲資產管理公司於98年9月,與乙資產管理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於99年6月移轉登記所有權。
不過,甲公司未依規定將部分銷售金額,在3個月內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被國稅局要求補徵315萬多元的營業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甲公司不僅要補繳營業稅,更因同時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及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315萬多元。
周賢洋提醒購屋者,於購屋時,不論支付現金或票據,除要求賣方簽收外,更要記得索取統一發票,除可於日後作為付款證明,減少紛爭,另外可杜絕建商逃漏稅款。
(轉自yahoo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