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不景氣,房屋因故遭法院拍賣的民眾增加不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0)日呼籲,房屋被拍賣仍要課徵財產交易所得,因此買賣房屋務必保存買賣契約、資金流程及貸款資料,若無法舉證取得成本,即使主張交易並無所得,仍會被補徵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轄區之內近期發生一件個案,李先生在98年度貸款經商,不料最後以公司倒閉收場,而名下僅有的房屋,也在100年間經法院拍賣,用來償還欠款,李先生不僅投資血本無歸,拍賣房屋的所得,還被國稅局補徵所得稅,讓他痛批政府根本在向人民搶錢。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名下房屋遭法院拍賣,在未取得法院分配的賣屋款項下,常誤以為不須申報繳稅,但是站在稅法角度,拍賣房屋和自行出售,同樣都是所有權移轉行為,除非能舉證被拍賣的房屋價格比原始購入成本為低,不然都應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資誠聯合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對此案的建議是,債務人如果沒有舉證有財產交易損失,國稅局就會認定債務人有財產交易所得,直接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許祺昌特別提醒,認賠拍賣房屋的民眾,一定要記得向國稅局提出證明,當被拍賣的房屋價格,比原始購入成本還低的時候,民眾應檢附買賣契約(私契)、資金流程或是貸款資料,向國稅局舉證財產交易損失。
不過,並不是出賣人或債務人所有的舉證,國稅局都會照單全收,也是要經過國稅局認定核可,才能作為買進成本的費用。例如,可影印買屋契約書、契稅單、裝潢費或是房屋整修等費用的單據,最好是統一發票或正式收據,並有抬頭註明買受人姓名或是房屋地址,才能通過國稅局認定。
對於買賣時間久遠、未保留上述單據的民眾,要是被追稅又該如何自救呢?許祺昌說,不妨請買主、房仲或代書出具買賣合約或匯款紀錄,就算沒有合乎規定的資料,相信稅官也都有同情心,認賠拍賣房屋者不必再多繳稅。
(轉自yahoo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