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內政部113年11月21日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業經內政部113年11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382號公告修正。

修正要點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

(一)修正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電費由承租人負擔之計收基準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二)增訂包租業應提供承租人租賃標的之電費資訊,承租人得逕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查詢有關電費資訊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三)刪除「難以繼續居住」之不必要文字,以保障承租人終止契約之權利。(修正規定第十八點)

二、不得記載事項:

增訂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詳細資料詳附件:

1.內政部公告

2.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3.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_113.11.21公告_

 

檔案下載(內政部113年11月21日公告.pdf)檔案下載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_113.11.21公告_.pdf)檔案下載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