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2014/04/06
發文組織:線上新聞中心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接獲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原有之房地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去年底因停車空間不足,購入與該房地相鄰之空地並完成土地合併登記,新購入之鄰地是否可併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該處進一步說明,張先生原有之建物已興建完成,其建物基地本即有獨立出入通路等供自用住宅使用,取得相鄰土地僅係與該建物基地合併使用,相鄰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亦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不認屬自用住宅基地,無法併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處同時提醒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服務電話:二二九三三六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