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2016/07/25 發文組織: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企業經營者以個別磋商方式修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之適法性疑義1案,請查照。
詳如附件
檔案下載(2016072514124207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