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法務部函請本府督促轄管非公務機關檢視目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倘於101年10月1日前所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者,應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104年12月15日修正條文施行後,依同法第54條規定完成告知義務,請 查照。

發文日期:2016/01/26
發文組織: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法務部函請本府督促轄管非公務機關檢視目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倘於101年10月1日前所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者,應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104年12月15日修正條文施行後,依同法第54條規定完成告知義務,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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