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2016/01/12 發文組織: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有關行政院於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與第11款及第18條至第19條之2,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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