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支付全部購屋款,賣方則需交付辦理移轉過戶登記所需之文件或印鑑,將房地變更為買方名下,如果因証件或印章不清,需要補件時,賣方仍應無條件隨時配合辦理,不得藉故刁難。賣方如因遲延致使買方受有損害時,賣方還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李姓男子在四年前以八百五十二萬多元購買劉姓屋主的台北市房子,李付清屋款,劉也將其印鑑章及印鑑證明交給李,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李第一次僅申請移轉過戶部分的土地,劉遂又再次交付印鑑證明,並促請李儘速辦理其餘土地應有部分之過戶。
通知賣方補正竟遭拒絕
但當李申請辦理其餘土地移轉登記時,卻因申請書「訂立契約人欄」內所蓋劉的印文模糊不清,遭地政機關退件,李因而於九十七年七月以存證信函通知劉補正,竟遭劉拒絕,李只好打官司訴請劉移轉土地所有權,經法院於九十九年六月判決李勝訴確定,李並持該確定判決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完畢。
李認為他在九十七年一月買房子,卻拖到九十九年六月才過戶,是因劉沒有依約協辦過戶手續所致,於是再提訴訟要求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依雙方所簽的買賣契約之約定,按已收房地價款千分之二計算,共計一千一百多萬元。
劉則反駁,他早已先後提供三張印鑑證明給李,李卻不一次辦妥過戶,土地之所以未能完全移轉完畢,係可歸責於李自己。且李要他補件並未隨函附上地政事務所補正通知書,他擔心李另有他用,遂未補正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