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新聞 » 租屋族想列舉扣除 有但書

 

中時電子報 (2012-05-03)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 

 

在外租屋或是住宿學校的租屋族,一年最高12萬元的租金支出可作為列舉扣除額,但是可以申報的前提是租屋為自住使用,且如果已經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的話,就不可再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只要承租的房子為自住而非營業用途,並附上租屋契約、租金付款證明、與戶口名簿或切結書擇一即可,申報租金特別扣除額之後,民眾就可以有點節稅空間。

 

 

例如在外租屋,每月租金20,000元,1年下來房租支出24萬元,若是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房租支出的列舉上限為12萬元,遠遠超過標準扣除額的76,000元,假設最後所得淨額適用最低5%的級距,可產生2,200元的節稅效果。

 

 

但是有一種情況租金是不可以扣除的,會計師表示,就是自己有房子且已經申報購屋貸款利息的話,就不可再申報房屋租金支出。

 

 

有些人可能是因為工作地點關係,或者想賺些租金價差,將自買房子出租後反而再去跟別人租房子,在這種情況下,若已有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後,就不能申報租金特別扣除額。

 

 

依照國稅局的解釋,陳俊宏指出,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不受一間房屋只能申報一次的限制,也就是如果數人合租一間房屋,每個人可以列舉扣除的上限都是12萬元。

 

 

另外,如當年度前半年租屋、後半年自己買房並有購屋借款利息,就只能選擇其中一種申報,因此納稅人就必須衡量並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中信房屋媒體公關經理江龍名表示,即使房客申報租金收入,房東也不必全額申報為租金收入,因依財政部公告的標準,房東可以將租金收入直接扣除租賃收入43%的必要費用,以全年實收租金乘以57%做為應申報金額。

 

 

若該房子因租賃發生合理、必要損耗與費用,如房屋折舊、修繕支出等,房東也可逐項提出證明,作為列舉扣除之用,因為兩者數據不同,消費者可試算何種方式申報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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